天津集体户口孩子能落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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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父母一方为天津集体户口的,婴儿随天津非集体户口的一方落户。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父母天津集体户可以给孩子落户吗
法律主观:
按照天津市规定,新生儿可以随父或随母落户。如果父母为集体户口,可咨询落户单位是否同意存放新生儿户口,单位同意后,新生儿可以随父母落户。但一般情况下,集体户口部门是不予接纳的.还可以考虑尽早买房,新生儿可以在出生后一年内上户口,而且对房子也没有面积、金额、区位要求。是新房还是二手房、是全款买的还是贷款买的也都没关系,一般需要是70年大产权的房子。部分商住两用的住房也可以落户,但对于非70年大产权住房的情况,最好提前咨询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落户。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办理。出生超过一年、年龄未满16周岁申报出生登记:由父、母提交申请,并提交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持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登记。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始出生记录复印件、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母亲户口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医院补发的无效)、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申请。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公民申报出生登记: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本人及父母申请
法律客观:一、集体户口孩子落户相关政策集体户口孩子落户相关政策有哪些呢?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的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一些没有就业的毕业生,作为家长是可以自愿将孩子的户口暂时保存在原来的就读学校,一般可以用两年来延长孩子的自主的择业期。然后,等到孩子就业择业后,就可以迁往就业地了。如果说申请人的孩子超过两年,但是也未能完成就业的,那么应该要迁回你孩子所登记的原籍,然后通过登记为城镇的居民。同时,如果说是在重庆市的主城区购买的开发商出售的成套的商品房(其中也可以包括二手的成套商品房还有按揭商品房)以及房屋的管理中心出售的房屋,也是不受购房的面积、时间还有文化程度等限制,一般来说,只要实际的居住即可办理户口迁移了。相关的人员还可以如下的证明材料等到居住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的材料。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的申请;还有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者是《购房按揭合同》原件还有复印件;购房者的本人及其相关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还有《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最后是配偶随迁的,那么也是需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说未实行居民化的管理,同时,夫妻双方一方是集体户的,另一方是居民户的,那么新生儿也应该要随居民户一方登记的出生入户。重庆市的情况是这样的,同时,也是有一些城市和重庆市是不同的,但是具体来说,还是大同小异的,因此,我们还需要了解自己所在城市的一些基本的信息,一定不可以慌乱和紧张。二、集体户口孩子落户注意事项集体户口孩子落户注意事项又有哪些呢?办理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说,申请人到落户地派出所递交相关的申报材料,派出所受理后,就可以报江阴市局审核,可以由江阴市局核发准迁证,申请人到派出所领取好准迁证。申办的材料有这些,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婚姻状况的证明。一般来说,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或者是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的公证书(如果是未婚证明有效期,一般为自开具之日起的三个月)。子女的情况证明是这些:需要提供户口簿、出生证还有收养证,如果说是父母离异,那么还需要明确子女抚养权,可以根据离婚判决书或者是协议书。子女的情况证明还需要注意:提供户口簿、出生证还有收养证,父母离异的话,那么还需要明确子女抚养权的,可以根据离婚判决书或者是协议书。像工商营业执照;验资的报告;完税的凭证、缴纳社保的证明;亲属关系的公证书;还有整户迁移: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一起迁移等相关的材料。以上就是集体户口孩子落户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可以。父母一方为天津集体户口的,婴儿随天津非集体户口的一方落户。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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